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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訓辦法
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辦法

  108年9月3日室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  宗旨

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,提升運動技能,帶動校園運動風氣,落實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與發展,提高訓練績效為校爭光,達到教育功能最高目的。

第二條  運動代表隊之成立

一、凡本校體育室(以下簡稱本室)專任老師可向本室提出申請,並由本室專任老師擔任教練,經室務會議通過後試辦二年,試辦期滿應備妥試辦期間成果報告,經室務會議通過後,始得正式成立。

二、運動代表隊的組成以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、大專運動聯賽、大專各單項錦標賽舉辦之運動競賽項目為主。

三、運動代表隊的組成需符合本校師資、場地設備、特色發展等項目為優先考量。

第三條  運動代表隊之解散

 運動代表隊有下述情事之一者,經輔導而無法限期改善,提報室務會議討論通過後,應予解散。

一、運動代表隊人數不足或場地設施無法提供正常訓練運作。

二、運動代表隊違反學校之規定及相關法令。

三、運動代表隊無故停止組訓達一年以上者。

第四條  運動代表隊隊員加入與退出

運動代表隊隊員的加入與退出須經過教練的確認與同意。

第五條  運動代表隊隊員權利與協助事項

一、運動代表隊隊員權利:

(一)運動代表隊隊員在校期間若有訓練上問題,本室有義務予以協助。

(二)運動代表隊隊員仍須依照學校規定修習體育課,惟學期成績由教練評定分數。

(三)體育室備有運動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,隨時提供協助。

(四)代表隊隊員如符合校內外獎學金之申請資格者,可依規定提出申請。

二、運動代表隊隊員協助事項:

(一)運動代表隊隊員需參加集訓及代表學校參加競賽,應服從教練訓練與輔導,遵守團體紀律。

(二)協助學校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競賽之進行。

(三)協助各項運動場地之維護及清潔。

第六條  運動代表隊教練工作內容

一、協助運動代表隊組訓比賽工作進行(含訓練計劃擬定與執行、場地申請、比賽經費與器材申請、隊員資料建檔…等)。

二、應定期指導運動代表隊隊員訓練比賽(含集訓),並評量運動代表隊隊員體育課程之分數。

第七條 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