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訓辦法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運動代表隊組訓辦法
108年9月3日室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宗旨
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,提升運動技能,帶動校園運動風氣,落實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與發展,提高訓練績效為校爭光,達到教育功能最高目的。
第二條 運動代表隊之成立
一、凡本校體育室(以下簡稱本室)專任老師可向本室提出申請,並由本室專任老師擔任教練,經室務會議通過後試辦二年,試辦期滿應備妥試辦期間成果報告,經室務會議通過後,始得正式成立。
二、運動代表隊的組成以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、大專運動聯賽、大專各單項錦標賽舉辦之運動競賽項目為主。
三、運動代表隊的組成需符合本校師資、場地設備、特色發展等項目為優先考量。
第三條 運動代表隊之解散
運動代表隊有下述情事之一者,經輔導而無法限期改善,提報室務會議討論通過後,應予解散。
一、運動代表隊人數不足或場地設施無法提供正常訓練運作。
二、運動代表隊違反學校之規定及相關法令。
三、運動代表隊無故停止組訓達一年以上者。
第四條 運動代表隊隊員加入與退出
運動代表隊隊員的加入與退出須經過教練的確認與同意。
第五條 運動代表隊隊員權利與協助事項
一、運動代表隊隊員權利:
(一)運動代表隊隊員在校期間若有訓練上問題,本室有義務予以協助。
(二)運動代表隊隊員仍須依照學校規定修習體育課,惟學期成績由教練評定分數。
(三)體育室備有運動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,隨時提供協助。
(四)代表隊隊員如符合校內外獎學金之申請資格者,可依規定提出申請。
二、運動代表隊隊員協助事項:
(一)運動代表隊隊員需參加集訓及代表學校參加競賽,應服從教練訓練與輔導,遵守團體紀律。
(二)協助學校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競賽之進行。
(三)協助各項運動場地之維護及清潔。
第六條 運動代表隊教練工作內容
一、協助運動代表隊組訓比賽工作進行(含訓練計劃擬定與執行、場地申請、比賽經費與器材申請、隊員資料建檔…等)。
二、應定期指導運動代表隊隊員訓練比賽(含集訓),並評量運動代表隊隊員體育課程之分數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